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甘味”品牌营销战略,以品牌建设为牵引带动“甘味”特色农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提升的部署,为规范“甘味”农产品品牌管理,我们制定了《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到期废止。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7日
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
为持续构建以“甘味”公用品牌为统领、地方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为支撑的品牌培育体系,健全“甘味”品牌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甘味”品牌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打造“甘味”知名农产品品牌的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甘味”农产品,是指以绿色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评价、营养品质检测评价、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体系为支撑,具有悠久历史文化背景、独特自然生态条件、优良产地环境、绿色有机特质的特色优势农产品;是绿色化、标准化、优质化、质量安全可追溯甘肃特色优势农产品的统称。
“甘味”农产品品牌是开放的、包容的、为省域内优质农产品提供增值服务的共享平台,“甘味”品牌与市县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是互相促进、包容共生、共享共创的关系。
一、品牌认定
(一)认定原则
1.自愿申请,主体申报。
2.公开、公正、公平。
3.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二)认定标准
严格按照“五有三无”标准(“有代表性、有规模、有特色、有认证、有主体支撑”“无不良记录、无质量事故、无侵权行为”),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甘味”品牌认定工作。
1.区域公用品牌入选“甘味”品牌目录应具备的条件
(1)省内某市(州)县(市、区)产地区域内、基于某主导特色优势产业所形成的某一种农产品或某一类农产品,由“产地(区域)名称+产品品类(产业类别)名称”构成;
(2)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有一定规模,能够持续批量供货、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3)依托绿色标准化基地生产,有产地环境监测评价、营养品质检测评价、质量安全监管及追溯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等支撑体系;
(4)有较为完整的营销推广体系和供应链体系;
(5)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行业协会)持有品牌并进行统一管理和培育。
2.企业商标品牌入选“甘味”品牌目录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范围涵盖申报产品;
(2)以绿色为基本底色,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
(3)产品有特色、有规模、有市场销售前景,能持续批量供货;
(4)主体是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或示范家庭农场。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甘味”品牌目录
(1)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2)近三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3)近三年内,企业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处罚记录等违法行为的。
(三)认定程序
“甘味”农产品品牌认定实行主体自主申请、县区审查、市州审核、省级认定的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甘味”品牌目录入选申报书》,产品商标注册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复印件等材料。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由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省“甘味”农产品品牌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甘味”农产品品牌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名单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入选“甘味”品牌目录,获准使用“甘味”品牌标识。
二、权利和义务
(一)“甘味”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享有的权利
1.获得证书、匾牌,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甘味”品牌标识。
2.在“甘味”品牌宣传推介活动中进行重点推介赋能。
3.在全国“甘味”品牌线上线下门店展示展销。
(二)“甘味”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应当履行的义务
1.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产品质量过硬。
2.同步开展“甘味”品牌宣传推介和产销对接活动,同步使用“甘味”标识,同步讲好“甘味”故事;维护“甘味”品牌信誉,保护“甘味”品牌商标权益,为“甘味”品牌提供支撑。
3.企业(合作社)按“‘甘味’品牌标识+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企业商标品牌”格式,在外包装及宣传品上规范使用“甘味”品牌标识。不得改变“甘味”品牌标识形状、颜色等外观设计。
三、管理和培育
(一)动态管理
1.定期监测
省“甘味”农产品品牌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监测评价,评价结果定期通报。
2.动态退出
(1)对互促共建不力、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不规范使用“甘味”标识,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品牌,及时从“甘味”品牌目录中退出。并收回匾牌、证书,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甘味”品牌标识。
(2)对转让、买卖、出租证书及标识或扩大使用范围的,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撤销“甘味”品牌标识使用资格,收回证书、匾牌,三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3.主体变更
“甘味”品牌标识持有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凭有效证明及时向省“甘味”农产品品牌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匾牌、证书及档案管理
1.“甘味”品牌标识、匾牌和证书由省“甘味”农产品品牌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伪造。证书、匾牌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注册商标、编号等内容。
2.市(州)农业农村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甘味”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档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甘味”农产品品牌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年度品牌培育工作总结。
(三)分级培育
1.省市县分级建立品牌培育机制,打造“甘味”系列品牌。
2.培育“甘味”品牌精品,分产业、分品类、分产品打造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占有率高、带动作用明显的“甘味”企业商标品牌,为“甘味”品牌提供有力支撑。
四、表彰激励
(一)建立“甘味”品牌奖补机制,对成绩优异、支撑有力的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实施以奖代补。
(二)扶持引导链主企业、协会骨干企业、合作社示范社等创响一批头部企业商标品牌。
(三)将“甘味”品牌培育、宣传推介、市场开拓和互认共建、互促共宣工作纳入市州、县区乡村振兴考核。
五、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一)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甘味”农产品品牌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市场与信息化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正副组长,厅市场与信息化处、乡村产业发展处、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农产品质量监管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绿色食品办公室)等处室(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甘味”农产品品牌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负责组织“甘味”品牌认定、宣传推广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农产品质量监管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绿色食品办公室)等配合做好品牌主体培育、产品质量监管、品质支撑体系建设和品牌认定等相关工作。市县参照建立相应的品牌培育工作推广机制。
(二)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区域公用品牌入选“甘味”品牌目录和企业商标品牌使用“甘味”标识的申报、审核、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省特色农产品产销协会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市场主体申报“甘味”品牌,形成政府部门、协会企业合力共创品牌的良好氛围。
六、其他事宜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书面举报投诉“甘味”品牌目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甘味”农产品品牌认定管理办公室应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并答复,依法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编辑:韩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