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审议通过《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
2021年12月05日 省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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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全省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出台了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无疫小区建设等新的政策和举措。随着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和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深入推进,亟需对我省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根据省人大修法计划和安排,省农业农村厅成立条例修订领导小组,省畜牧兽医局组建工作专班,凝心聚力开展条例修订工作,严格遵循《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我省防疫实际,广泛征求市、县和相关部门及养殖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逐条逐款对照修改,反复讨论斟酌,形成送审稿。经省司法厅召开法律专家审查会议和省人大一审,11月26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删除和修改了与《动物防疫法》不一致的内容;补充完善了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政府购买服务、基层兽医人员工伤保险保障和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养殖者相关防疫责任、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检疫等防疫措施规定;规范了饲养、经营、屠宰、运输动物和生产加工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行为;突出了加强餐厨剩余物管理等我省防疫工作特色。修订后的《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施行,将为推动我省动物防疫工作依法治疫和保障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编辑: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