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有关肥料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20〕1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20〕63号)要求,加强我省肥料管理,促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备案管理的部分肥料产品名录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2.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4.农用氯化钾镁
5.农用硫酸钾镁
6.复混肥料
7.掺混肥料
以上七类肥料产品不再实行肥料登记,改为备案。
二、肥料备案系统地址
省内肥料生产企业申请以上七类肥料产品备案时可从农业农村部网站种植业管理司子站(http://www.zzys.moa.gov.cn/)的“肥料登记与备案”模块进入肥料备案系统,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五类肥料产品点击“部级产品备案”提交产品信息后进行备案;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两类肥料产品点击“省级产品备案”提交产品信息后进行备案。
三、有关要求
1.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以上七类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肥料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以上七类肥料产品如果具有肥料登记证且在有效期之内的,原肥料登记证可以继续使用,不用进行网上备案。原肥料登记证超出有效期的需继续生产此产品的,须进行网上备案。
2.肥料生产企业进行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产品技术指标等资料,所有资料应当真实、有效。肥料登记备案工作人员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3.除以上七类肥料产品实行备案以及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外,其他肥料产品仍实行肥料登记管理,须取得肥料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4.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权限负责肥料产品备案管理,定期抽查企业备案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生产企业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31日
编辑:庞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