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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业生产 强化肥料管理——新修订的《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今年2月1日起施行

2025年02月03日 甘肃三农在线 马国顺

肥料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农作物增产的贡献率在50%-60%,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耕地土壤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投入品。

2024年11月1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修订《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有哪些改变?在《办法》实施之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背景和意义,以及具体的修订内容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办法》自2016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肥料登记、推动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省政府对《办法》进行了首次修订。2020年9月国务院对七类肥料由登记改为备案,2022年1月农业农村部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对肥料管理工作的最新部署安排,2024年11月5日十四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共28条,是在原《办法》31条的基础上,对其中22条进行了修改、保留原条目4条、增加2条、删除5条。

本次《办法》修订,贯彻落实了国家对肥料管理工作的最新部署安排,对原省级登记管理的“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同时简化了登记申请材料等内容,将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省的营商环境、规范肥料市场秩序、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办法》对立法目的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立法依据;增加了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容,为肥料管理提供更充足的法律支撑。      

《办法》明确肥料产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了需要肥料登记、备案的产品范围,其中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其申请登记资料须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进一步优化了肥料登记产品流程,规范了肥料登记、续展登记、变更登记等申请资料及审批流程内容,明确了不得生产假肥料、劣质肥料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肥料产品等内容。

原料是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的关键,新修订的《办法》强化了肥料生产原料要求,规定了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等为原料生产肥料产品的,应当对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肥料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包装标识规范,并对肥料经营者的经营条件、进货查验、购销记录要求予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肥料使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科学施肥技术;通过肥效田间试验,监测肥料施用效果,制定了效果监测相关内容。

《办法》更为合理地设置了肥料管理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效能。其中,对部门规章已有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删除,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指引性条款作概括性规定;明确了肥料产品监督检查等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当要求限期改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肥料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据了解,我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强化肥料监管,构建协同合作、权责明确的肥料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推进《办法》宣传培训工作,依法规范肥料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肥料监管执法培训,完善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肥料市场秩序,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保障粮食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新甘肃·甘肃日报

编辑:王松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