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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支持农业企业发展政策摘编

2020年04月01日 甘肃三农在线 snzx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2020〕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11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统筹加强脱贫攻坚的若干意见》(甘脱贫领发(2020)6号)等精神,现将在财政、金融、税收、用工、用地、用电等方面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主要优惠政策整理如下。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各级财政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对连续3年稳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对以订单收购、股份合作等方式带动合作社或者贫困户的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其中带动5家以上合作社或者带动50户以上贫困户的,省级财政贴息4个点,带动10家以上合作社或者带动100户以上贫困农户的,省级财政贴息5个点,最高贴息100万元。(甘政办发〔2018〕122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1.58个贫困县每县每年新组建或者引进1—2家龙头企业,每家龙头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占用工总量的30%以上,按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小,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补50万元,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奖补100万元。对贫困户以土地等资产、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龙头企业的,按一定比例进行奖补。(甘政办发〔2018〕122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3.设立“甘肃省贫困户种养产业综合保险”,龙头企业作为投保主体的,保费按省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40%、企业自缴20%分摊。(甘政办发〔2018〕122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4.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甘办〔2018〕8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工信、财政部门

5.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械、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菜篮子”产品生产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相关部门统筹现有各类涉企涉农专项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适当补贴。(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科技、工信、人社、财政、市场监管部门

6.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统筹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现有专项经费,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科技、财政、卫生健康部门

7.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省内重大项目招标中不得限制和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标,不得将企业规模、业绩和性质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省内重大项目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可以分包的项目,优先分包给中小微企业,在设备材料采购中优先使用中小微企业合格产品;按合同优先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不得拖欠。(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工信、发改、财政、公共资源交易部门

8.鼓励就近吸纳农民工就业。统筹使用就业补助和扶贫等资金(不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吸纳用工补贴政策。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对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用工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的培训费,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直接奖补给企业。(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农业农村、财政、发改、扶贫部门

9.建立鲜活农产品季节性收储机制。在疫情期间,设立省市县专项收储加工资金,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做好肉、蛋、奶和粮食等农产品收储加工,给予收储加工专项贷款及利息补贴、增信担保,确保鲜活农产品市场供需平衡。(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农业农村、商务、扶贫部门

10.鼓励发展冷链物流。以我省草食畜、优质林果、高原夏菜、马铃薯、中药材、现代种业等重点产业为支撑,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对库容10000吨以上的冷链物流设施补助标准从140万元提高到220万元。针对农村水果、蔬菜卖难问题,支持乡村库容100-1000吨中小型保鲜库建设,库容100吨奖励15万元,每座保鲜库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冷藏车给予一定补贴。(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

11.给予省外转移企业运费补贴。对新引进大量吸纳就业的各类企业、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含东西部帮扶省市在我省创建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对其运输费由省市县三级按50%给予补贴。(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商务、人社、财政部门

12.加大省外转移企业税收奖励。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凡来我省投资办厂(包括扶贫车间)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新增地方留成税收(5年内)给予等额奖补。(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商务、人社、财政、扶贫部门

13.加大突出贡献者奖励。统筹使用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高质量奖励资金和1万亩土地指标,对疫情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企业、项目给予奖补和贴息支持。(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部门

14.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承租国有企业和国有单位写字楼、商铺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以及入孵入驻各类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小微企业,采取“一合同一议”的办法,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创业园、创业就业基地(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入孵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商户进行房租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疫情期间,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为入孵入驻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和商户减免房屋租金达3万元以上的,给予孵化基地房租减免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从2020年度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国有资产、财政、人社、科技、工信、机关事务部门

15.积极吸引和鼓励支持东西协作及外省区在我省深度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车间,扩大生产规模,对经过认定的各类扶贫车间跨省区运输原料和产品产生的费用按50%给予奖补;凡来我省投资兴建扶贫车间、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对新增地方留成税收(5年内)给予等额奖补。( 甘脱贫领发(2020)6号 )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扶贫、财政部门

1.培训经费使用与实现就业挂钩,支持企业、扶贫车间开展在岗培训,鼓励培训机构积极开展线上培训,确保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对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用工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的培训费,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直接奖补给企业。( 甘脱贫领发(2020)6号 )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扶贫、财政部门

二、金融信贷政策

17.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支小再贷款支持,优先为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将降准释放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等领域信贷投放。(甘办〔2018〕8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民银行、银保监局

 18.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因融资而发生的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2%的担保费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甘办〔2018〕8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市场监管、财政部门

19.扩大信贷支持。鼓励各银行发挥专业和产品优势,积极推动特色产业发展贷款工程,在已出台优惠贷款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做到充分授信。根据实际和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特色产业发展贷款操作办法,制定相应的标准化程序,简化流程,对特色产业贷款优先给予调查、审批,提高贷款投放效率。(甘政办发〔2019〕47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银保监局、人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

20.坚持分类施策。鼓励各银行根据企业的信用、资产和经营等状况,采取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等多种方式发放。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的特色产业发展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甘政办发〔2019〕47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银保监局、人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

21.创新金融产品。根据各地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模式,扩大政策和产品宣传,促进银企对接。积极探索将大型农机具、机器设备、存货、保单、仓单、应收账款、动产、保险保单、订单、股权、日光温棚、圈舍、牛羊活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和林权等纳入抵质押、担保范围,提高企业贷款的可获得率。(甘政办发〔2019〕47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银保监局、人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

22.特色产业发展贷款工程按照“新老划断、隔离债务、风险可控、大胆放款、支付监管、封闭运行”的原则,对经营暂时出现困难、原有贷款出现短期违约,但仍有市场前景的龙头企业,在保留原有债务关系、隔离原有债务的前提下,银行和政府性担保机构可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甘政办发〔2019〕47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银保监局、人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

23.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2020年担保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担保额。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予以支持。(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金控、银保监、金融监管、财政部门

24.给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续贷支持。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疫情发生6个月内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充分发挥应急周转资金作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金融监管、银保监部门,省金控集团

25.发行企业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建立绿色通道。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增强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金融监管、银保监、证监部门

26.用好央行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卫生防疫、医药生产、医疗器材、医用基础设施、重要生活物资等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提供足额信贷支持。对列入全国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提供利率不超过3.15%的优惠贷款支持,中央财政给予企业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贴息,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40%进行贴息。(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银保监、发改部门

27.设立省级专项贷款。对列入全省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合理信贷需求,设立疫情防控专项贷款,提供利率不超过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优惠贷款支持,省财政给予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设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由各级政府和银行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性运行制度,确保3年内贷款规模达1000亿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贴息设立鲜活农产品收储加工专项贷款,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运行。(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银保监部门

28.灵活安排展期续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在疫情期间,不得违规抽贷、断贷、压贷,不得违规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压减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对受疫情影响且近期有贷款到期的企业,银行要主动与客户协商,灵活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提前做好展期或续贷安排。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

29.降低融资成本。各银行对有发展前景、积极组织复工复产、扩大生产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采取“一行一策”灵活制定息费减免办法。鼓励对上述中小微企业200万元以下贷款免收贷款利息,200—500万元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计息,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80%计息,并免收贷款其他费用。(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金融监管、人行、银保监部门

30.支持供应链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供应链融资产品创新,推进订单融资、存货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其他动产融资服务。通过供应链核心企业货物或债券质押,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融资贷款,降低供应链条的融资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供应链核心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银保监部门

31.设立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由各级政府和银行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性运行制度,确保3年内贷款规模达1000亿元。(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金融监管、省财政、人行、银保监、省信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32.加强省应急周转基金使用。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需求。对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需求,在原有费率基础上下浮20%。根据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应急周转资金需求,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扩大应急周转基金规模。(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金融监管部门,金控集团

33.发挥十大生态产业基金作用。优先向保障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企业投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投项目和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投资,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充分发挥基金在疫情保障防控中的作用。(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34.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对减员不超过10%的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金融监管、人行、银保监、财政部门

三、税费优惠政策

35.农业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生产和销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企业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甘政办发〔2018〕122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36.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和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技术服务企业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商业银行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甘办〔2018〕8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37.对58个片区县和17个插花县范围内的企业,重点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区域内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甘税发〔2019〕69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38.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39.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在疫情期间,按照要求坚持营业且不裁员、少裁员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的中小微企业承租地方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鼓励地方国有企业与承租方协商给予租金适当减免支持,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国有资产、财政部门

40.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1年。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我省住房公积金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住建、医保管理部门

41.允许新购设备成本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42.减免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纳税。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境内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关税。(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43.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对2020年中小微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依企业申请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44..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息贷款的业务,税务部门给予免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或者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企业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金融监管、人行、银保监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45.落实税务优惠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持续推进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减按50%税额幅度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1. 用工政策

4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截至2020年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上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农业农村、发改、扶贫部门

47.就业奖补。1.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吸纳本县市区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本县市区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2.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5人以上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对吸纳10名或2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签订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甘政办发〔2018〕133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扶贫部门

48.创业补助。各类企业等经济组织兴办的“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甘政办发〔2018〕133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49.社保补贴。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企业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指标,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甘政办发〔2018〕133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扶贫部门

50.培训补助。对企业培训并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培训补助。企业培训并与贫困劳动力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甘政办发〔2018〕133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扶贫部门

五、用地优惠政策

51.在不占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将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省里每年为每个深度贫困县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000亩的指标优先保障农业企业用地。(甘政办发〔2018〕122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52.对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甘政办发〔2018〕122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53.对企业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属于永久性农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甘政办发〔2018〕122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54.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甘办〔2018〕8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55.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甘办〔2018〕8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六、用电优惠政策

56.加大用电支持。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加强增产扩能用电支持,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电力部门

57.对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扶贫产业龙头企业(不含农业排灌用电),以其2016年实际生产用电量为基数,对其新增生产用电量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元。(甘政办发〔2018〕122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电力部门

58.农业、林业培育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服务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甘政办发〔2018〕122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电力部门

59.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全省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低0.0768元/千瓦时。对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全电量纳入直购电交易给予支持,通过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甘办〔2018〕8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电力部门

60.落实国家有关疫情期间降低企业基本电费负担的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疫情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用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应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电力、住建、市场监管、工信部门

七、其他优惠政策

61.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施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凡在产业园区、集中区等投资新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县级政府负责“七通一平”(水、电、气、路、通讯、宽带、闭路电视畅通及场地平整),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甘政办发〔2018〕122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民政府

编辑:庄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