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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2021年08月26日 甘肃三农在线 佚名

甘人社通〔2021〕34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农林水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精神,健全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评价激励机制,现将《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23日

   

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人才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为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审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农村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农副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化、农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行业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第三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农民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农经、农机)师、农民农艺(畜牧、兽医、农经、农机)师、农民技术员。
  第四条  参加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农业,献身农村,努力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公认度高,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突出高素质农民培育,将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带领群众增收致富能力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至市(州)职改办,市(州)职改办统一推荐至省人社厅组织评审。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的人员需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实践经验丰富,示范、推广、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具备相应等级职称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可考核认定为农民技术员:
  1.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在农业生产中从事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新机具等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和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工作,能解决农业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2.年种植农作物达到一定面积或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3.年养殖畜禽达到一定数量或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4.累计完成一定规模的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工作。
  5.从事农业机械化服务,年作业达到一定面积。
  6.累计完成一定数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7.年处理一定数量的农业农村废弃物。
  8.开展饲草料加工,农产品保鲜、储藏、初加工和组织销售,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9.创办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手工作坊、扶贫车间、农村电商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为10户以上农户提供生产技术、生产资料、收购销售农产品等方面的服务。
  10.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1项以上,技术服务农户10户以上。
  11.能带动10户以上的农户每户年增收1000元以上。
  12.因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获乡镇党委政府或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3.在县(市、区)相关部门组织的农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
  14.初中毕业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3年以上、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1年以上,并参加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15.取得高素质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16.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五级证书。
  第九条  符合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申报评审农民中级职称。
  (一)取得以下突出业绩1项可直接申报评审农民中级职称。
  1.获农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1个以上。
  2.获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致富能手、创业明星等荣誉称号。
  3.获全市技能竞赛一等奖。
  (二)取得农民初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可正常申报评审农民中级职称。
  1.全乡镇公认的种植、养殖、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加工、经营、服务等行业的技术能手,能指导农民技术员开展工作(附乡科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本人被县(市、区)直以上有关部门委派、聘请,为本县(市、区)农民开展经验介绍或技术传授,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
  3.本人的产品、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所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产品被推选参加市厅级博览、展览会。
  4.年种植农作物达到适度面积或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
  5.年养殖畜禽达到适度数量或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
  6.累计完成适度规模的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工作。
  7.从事农业机械化服务,年作业达到适度面积。
  8.累计完成适度数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9.年处理适度数量的农业农村废弃物。
  10.开展饲草料加工,农产品保鲜、储藏、初加工和组织销售,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
  11.创办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手工作坊、扶贫车间、农村电商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为20户以上农户提供生产技术、生产资料、收购销售农产品等方面的服务。
  12.能独立承担生产、经营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和信息中介服务等工作。
  13.领办市(州)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或农业龙头企业。
  14.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2项以上,技术服务农户20户以上;或累计培训农民50人以上。
  15.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取得“三品一标”认证1个。
  16.能带动20户以上的农户每户年增收2000元以上。
  17.因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获县(市、区)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获乡科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
  18.在市(州)相关部门组织的农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或在县(市、区)相关部门组织的农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2次以上。
  19.中专毕业,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10年以上;或大专学历,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20.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四级证书。
  第十条  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不到5年,如达到第八条第(二)款中的5项业绩,可破格晋升;没有取得农民初级职称资格的,如达到第八条第(二)款中的7项业绩,可破格晋升。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申报评审农民高级职称。
  (一)取得以下突出业绩1项可直接申报评审农民高级职称。
  1.培育农业新品种1个。
  2.取得农业相关发明专利1个以上。
  3.取得农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2个以上。
  4.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技术标准1项。
  5.获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致富能手、创业明星等荣誉称号。
  6.获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
  (二)取得农民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可正常申报评审农民高级职称:
  1.全县(市、区)公认的种植、养殖、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加工、经营、服务等行业的技术能手,能指导农民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开展工作(附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本人被县(市、区)直以上有关部门委派、聘请,为外县(市、区)农民开展经验介绍或技术传授,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3.本人的产品、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所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产品被推选参加省部级博览、展览会。
  4.年种植农作物达到较大面积或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5.年养殖畜禽达到较大数量或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6.累计完成较大规模的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工作。
  7.从事农业机械化服务,年作业达到较大面积。
  8.累计完成较大数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9.年处理较大数量的农业农村废弃物。
  10.开展饲草料加工,农产品保鲜、储藏、初加工和组织销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11.创办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手工作坊、扶贫车间、农村电商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为50户以上农户提供生产技术、生产资料、收购销售农产品等方面的服务。
  12.熟悉农村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有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能为5家以上农业企业或30家农民专业合作提供农业经纪服务,效果良好。
  13.领办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或农业龙头企业。
  14.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3项以上,技术服务农户30户以上;或累计培训农牧民100人以上。
  15.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取得“三品一标”认证2个。
  16.能带动30户以上的农户每户年增收3000元以上。
  17.因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奖励;或获县(市、区)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
  18.在全省或省内行业协会组织的农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
  19.大专学历,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10年以上。或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20.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取得农民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不到5年的,如达到第十条第(二)款中的6项业绩,可破格申报评审农民高级职称;没有取得农民中级职称资格的,如达到第十条第(二)款中的8项业绩,可破格申报评审农民高级职称。

第三章   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全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的指导下,由市(州)、县(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高级、中级职称由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系列相应级别评委会代评,初级职称由县(市、区)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职改办考核认定。原则上每2年进行1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乡镇相关农业机构指导申报人在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上传相关资料。
  (二)推荐。申报材料由乡镇有关农业机构审查通过后,在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职改办审核。
  (三)审核及评审。评审材料经县(市、区)、市(州)人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联审后,提交相应评委会进行评审。
  (四)发资格文。评审通过后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实无问题的,由相应评委会工作机构发资格文,并及时办理电子证书。申报人在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中自行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第十六条  取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人员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逐人建立登记卡和技术档案,并纳入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人才库和师资库。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的,由评委会工作机构撤销其资格。
  第十八条  取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获取技术资料及信息。
  (二)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优先以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和农业生产,并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政策。
  (四)优先与业务部门或科研机构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及技术合作协议,传授技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五)优先选拔推荐参加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六)优先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和农民培训任务。
  (七)国家需要招聘乡村农业技术人员时,优先予以推荐和聘用。
  第十九条  取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的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带头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并及时向群众传授,带领农民共同致富。
  (二)在发展现代农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
  (三)积极钻研业务、参加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能力。
  (四)主动承担业务主管部门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经市(州)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取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农牧厅发布的《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试行)》(甘人职〔2006〕35号)废止。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编辑: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