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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生态环境红黄牌管理制度

2019年02月14日 甘肃经济日报 燕春丽

2月13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保障群众环境权益,该厅日前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红黄牌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环保设施运营等的第三方机构。

违法单位有水、气超排偷排,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或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14种行为之一将被给予“黄牌”警示。违法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红牌”警示,存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数据造假、第三方运营机构参与在线监控数据造假;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具有生态环境执法职责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拒不配合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的;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产、限产,拒不执行的;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已受到“黄牌”警示,经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污染严重的。

按照市(州)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行“谁查处、谁公布、谁执行、谁监督”的原则,被“红黄牌”警示的违法单位,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列为双随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执法、监测频次。被“红牌”警示的违法单位在警示期间暂停(新、扩、改)项目审批(环保治理设施除外)。被“红牌”警示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不得在本省区域内从事相关技术服务。违法单位在被“红牌(黄牌)”警示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积极整改。

编辑:庄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