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适用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记者从甘肃省税务局获悉,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将适用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此次适用税额是根据将于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有关规定确定。《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省各地区人均耕地面积,分水浇地/水地和旱地,明确了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其中,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水浇地/水地每平方米为33元,旱地每平方米22元;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水浇地/水地每平方米为22元,旱地每平方米16.5元;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水浇地/水地每平方米为16.5元,旱地每平方米10元;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水浇地/水地每平方米为12元,旱地每平方米6元。甘肃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为12.51元/平方米。
据介绍,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在当地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50%,水浇地/水地为49.5元/平方米,旱地为33元/平方米;临夏市在当地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30%,水浇地/水地为42.9元/平方米,旱地28.6元/平方米。
我省明确,占用园地按照当地占用水浇地适用税额执行,占用林地按照当地占用水浇地适用税额的80%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按照当地占用旱地适用税额的50%执行,对于没有耕地的高原牧区玛曲县,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执行。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等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若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编辑:庄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