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农办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省乡村振兴局局长杨金泉解读《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
2024年3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实施之际,本报记者采访了省委农办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省乡村振兴局局长杨金泉,就《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地方特色作以解读。
《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落实,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一年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写入其中,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甘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连续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写入省委一号文件、省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四五”规划纲要。在陆续出台高标准农田建设系列政策措施的同时,去年又制定了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和分区分类投资标准、贷款贴息方案、考核评价激励办法等“1+3”政策文件,制度体系趋于完善,亟需把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体现甘肃特色,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活动于法有据、有法可依。此外,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还存在建设标准不高、项目管理不规范、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推动问题解决。
“在此背景下,2024年3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条例》的出台既是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具体举措,又是加快全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提升固化有益经验做法的实际需要,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必要性。”杨金泉表示。
作为全国首部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地方立法的空白,对于锚定农业强省建设目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条例》涉及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43条,从规划、建设、管护等方面构建起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体制机制、政策体系,给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杨金泉介绍。
《条例》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的系列指示精神为遵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按照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着眼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体制机制和分区分类建设标准,并设立相关支持保障措施、监督考核机制以及相应法律责任,为促进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应当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用养结合、建管并重,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
重点突出了耕地保护、科学规划布局、分区分类建设、地力提升、节水灌溉、落实资金保障、创新管护模式、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等举措,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条例》突出地方特点
《条例》紧密结合甘肃实际,突出我省的地方特点和特色,符合我省农业生产的规律。
杨金泉认为,一是明确各方职责。《条例》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职责、农业农村部门的牵头职责,以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的配合职责。
二是分区施策分类建设。《条例》强调因地制宜和统筹规划,明确了限制和禁止规划区域,注重分区分类建设,在河西及沿黄灌区重点推行小块变大块、分散变集中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模式,突出以水定地、合理配置水土资源,加强农田防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建设,推广管灌、喷灌、滴灌等水肥一体化高效节水技术;在丘陵山地区重点推行整山系、整流域高标准梯田建设模式,突出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加强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田间道路和坡面水系工程配套建设;在陇东旱塬区重点推行集中连片旱地高效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模式,突出平田整地和蓄水增肥,推进高标准梯田建设与农田宜机化改造融合,有条件的区域发展节水灌溉,加大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
三是积极发展节水灌溉。《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效节水灌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积极发展节水灌溉,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新建灌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
四是健全投入保障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明确各级财政投入责任,优化支出结构,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资金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五是强化建后管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同时重点配强县、乡两级工作力量。强化用途管控,实行特殊保护。禁止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擅自建房、种植草皮、建设绿化带和挖砂、发展林果、挖塘养鱼等行为。
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将深入宣传贯彻《条例》,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具体举措,推动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量质齐升,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保障粮食稳定安全供给。
原标题:良法善治 以法治力量护航高标准农田建设——《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新甘肃·甘肃日报
编辑:翟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