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农村厅2025年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政策公告
为方便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现将2025年实施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动物防疫基层工作人员补助、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等十项到人到户补贴政策进行解读,现公告如下。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具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含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严禁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私营家庭农场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省级当年实际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结合确权面积(未完成确权的以二轮承包面积)测算确定,县域内须执行统一补贴标准。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在土地流转合同(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明确的仍由原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财政供养人员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资金用途和支出方向。鼓励各县区创新方式方法,引导农民将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重点用于开展耕地地力保护。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强化示范引领,积极引导农民采取增施有机肥和农家肥、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深松整地、治理撂荒地等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高种地养地意识,自觉提升耕地地力。支持群众购买化肥、农药、地膜、种子等粮食生产资料,提高粮食生产水平。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截至2024年底仍未整治到位、尚未进行耕种的撂荒地坚决不予补贴。
(四)发放流程。原则上按照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申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集中支付的流程发放。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数据采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补贴发放需要,在采集完善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基础上,依据年度补贴政策和分配方案,编制当期单项分户发放花名册。
2.数据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报送的补贴对象信息、补贴发放数据等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补贴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办理支付。
3.公示公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乡镇、村、组(街道、社区)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及时公开公示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支付。
4.补贴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发送补贴发放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保卡,并向补贴对象发送短信通知。
(项目管理处室: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人:张康谊;联系电话:0931—8179295)
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一)资金用途和支出方向。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机具推广应用。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类、同一档次农机产品享受相同补贴额。具体产品补贴额以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年度《甘肃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三)补贴管理及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可自愿申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2.组织机具投档。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运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参与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并按规定投送或提交有关资料。
3.农户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和支付方式。
4.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
5.机具核验。购机者可通过农机补贴手机APP预约办理机具核验等事宜,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对重点机具逐台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非重点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6.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7.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原则上应通过社保卡和对公账户发放。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项目管理处室: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联系人:张彦玉;联系电话:0931—8179020)
三、动物防疫基层工作人员补助政策
(一)资金支出方向和用途。主要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动物强制免疫、扑杀、销毁、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劳务补助。
(二)发放对象和补贴标准。村级动物防疫员。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400元,市级和县级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进行补助,确保防疫员补助每人每年不少于4000元。
(三)资金发放流程。动物防疫基层工作人员补助经费在春秋两季动物集中免疫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发放金额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发放到动物防疫基层工作人员社保卡。
(项目管理处室: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联系人:王翔;联系电话:0931—8179095)
四、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一)资金支出方向和用途。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或布病、包虫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
(二)发放对象和补贴标准。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补贴标准:猪800元/头(非洲猪瘟扑杀补助1200元),肉牛3000元/头,禽15元/羽,马、骆驼12000元/匹(峰),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为80%,省级财政补助比例为20%。奶牛和羊的扑杀补助标准:奶牛9600元/头,中央财政补助4800元/头,省级财政补助4800元/头;羊600元/只,中央财政补助400元/只,省级财政补助200元/只。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各地可以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三)资金发放流程。强制扑杀补助实行先扑杀后补助,每年结算一次。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兑付到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社保卡或对公账户。
(项目管理处室: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联系人:王翔;联系电话:0931—8179095)
五、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一)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向。主要用于对持有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证或者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企事业单位、寺院和寄宿制学校等予以补助奖励。
(二)发放对象和补奖标准 1.补奖对象。草原补奖政策补助奖励对象是持有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证或者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要求,且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纳入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范围的农牧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企事业单位、寺院和寄宿制学校等单位。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纳入补助奖励对象范围。草原补奖资金每年9月底前发放到户。 2.补奖标准。省上按照青藏高原区黄河流域(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青藏高原区其他区域(肃南县、天祝县、舟曲县、迭部县)、西部荒漠区、黄土高原区4个区域,确定差异化的补奖资金测算标准,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具体的发放标准。不同区域资金测算标准为: 禁牧补助标准:青藏高原区黄河流域28.22元/亩,青藏高原区其他区域21.67元/亩,西部荒漠区3.56元/亩,黄土高原区1.81元/亩。 草畜平衡奖励标准:青藏高原区黄河流域3.35元/亩,青藏高原区其他区域3.35元/亩,西部荒漠区1.96元/亩,黄土高原区1.01元/亩。
(三)资金发放流程 对农牧民的草原补奖资金发放严格按照乡镇(街道)组织采集信息、村乡公示、部门汇总审核、财政兑付资金的程序,及时足额发放给农牧民,并在卡中明确政策名称。
具体流程如下:
1.数据采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补奖资金发放需要,在采集完善补奖对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依据年度补奖政策和分配方案,编制当年分户发放花名册。
2.公示申报。乡镇、村、组(街道、社区)利用政务公开场所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奖政策名称、补奖对象、补奖标准和补奖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奖发放花名册、公示证明材料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
3.数据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街道)报送的补奖对象信息、补奖发放数据等进行汇总,并将补奖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通报县级财政、林草部门。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补奖对象草原是否纳入第三轮补奖政策实施范围,补奖对象是否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要求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办理支付。
4.补贴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发送补奖发放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奖资金发放至补奖对象社保卡账户,并向补奖对象发送短信通知。
5.账务管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据各批次资金发放表册,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备查账,与相关县级主管部门核对一致,并存档备查;县级财政部门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在月末和年终与相关部门、代理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
(项目管理处室:省农业农村厅畜牧业管理处;联系人:朱建章;联系电话:0931—8179109)
六、雨露计划两后生补助政策
(一)资金用途和支出方向。引导和支持农村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提升创业就业能力,增加家庭收入,实现一人就业,全家稳定脱贫的目标。
(二)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脱贫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按每生每年3000元左右的标准补助,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两次发放。
(三)发放流程
1.提取名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从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提取学生名单,组织开展学籍信息和在校状态核查。系统中未标注体现的,人工比对校验后纳入补助范围。教育、人社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学籍比对工作。
2.审核公示。经村级初审、乡镇复核、县级终审后,拟发放人员名单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村民监督。 3.补贴兑付。发放名单公示无异议后,补助资金通过社保卡发放到户。
(项目管理处室:省农业农村厅社会帮扶处;联系人:王吉敏;联系电话:0931-8179080)
七、耕地轮作试点补助政策
(一)资金用途和支出方向。主要用于实施耕地轮作试点项目的县区承担耕地轮作试点项目任务的种植农户、种植大户、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在生产环节必要支出的补助。
(二)发放对象和补贴标准。原则上补贴对象为同意签订“耕地轮作试点项目”合同的农户、种植大户、合作社、涉农企业等。项目县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金补助或物化补助方式发放。中央财政规定承担耕地轮作试点项目的补助标准为每亩150元。
(三)发放流程。通过现金补助方式发放的,原则上按照实施主体自主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集中支付流程发放。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数据采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任务需要,按照自主申报原则,在采集完善项目实施主体相关信息及承接项目面积完成亩数的基础上,依据年度补贴政策和分配方案,编制当年项目主体发放花名册。
2.数据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自主申报的项目实施主体信息、承接任务实施面积完成数量、主要轮作模式及种植作物等进行审核。
3.公示公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开公示补贴项目、补贴对象、实施面积总数、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
4.补贴兑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任务田块验收合格后,将审核确定的补贴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办理支付。对合作社及涉农企业的,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对公账户予以兑付;对个体农户(种植大户)的,向代理银行发送补贴发放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保卡账户,并向补贴对象发送短信通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兑付项目补助资金,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同时,对连续两年任务完成效果不达标的承接主体,取消其承接资格。
(项目管理处室: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人:张康谊;联系电话:0931—8179295)
八、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助政策
(一)资金用途和支出方向。主要用于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的县区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经营主体在生产环节必要支出的补助。
(二)发放对象和补贴标准。原则上补贴对象为同意签订“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合同的种植农户、种植大户、合作社、涉农企业等。项目县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金补助或物化补助的方式发放。中央财政规定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的补助标准为每亩150元,省级财政每亩配套50元。
(三)发放流程。通过现金补助方式发放的,原则上按照实施主体自主申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集中支付的流程发放。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数据采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任务需要,按照自主申报原则,在采集完善实施任务对象相关信息及承接项目面积完成亩数的基础上,依据年度补贴政策和分配方案,编制当年项目主体发放花名册。
2.数据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自主申报的实施主体信息、承接任务实施面积完成数量、主要轮作模式及种植作物等进行审核。
3.公示公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公开公示补贴项目、补贴对象、实施面积总数、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
4.补贴兑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审核确定的补贴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办理支付。对合作社及涉农企业的补助,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对公账户予以兑付;对种植大户的补助,向代理银行发送补贴发放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的社保卡,并向补贴对象发送短信通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兑付项目补助资金,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同时,对连续两年任务完成效果不达标的承接主体,取消其承接资格。
(项目管理处室: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人:张康谊;联系电话:0931—8179295)
九、农村厕所革命奖补政策
(一)资金用途和支出方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引导农民自愿改厕,支持整村推进农村改厕,重点支持农村户厕改造。
(二)发放对象和补贴标准。侧重奖励当年实施的改厕户,兼顾补助上年完成任务的改厕户。2025年省级财政补助400元/户,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奖补方案、标准,针对不同改厕模式实行差异化奖补。
(三)资金发放流程。采取农民自愿申请按标准改厕、县乡两级验收合格后奖补助到户程序发放。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改厕并组织验收。农民申请自愿按标准改厕,改厕完成后经县乡两级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后达到规范标准的由乡镇采集相关信息。
2.公示公开。县、乡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或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公示奖补政策名称、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和奖补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兑付奖补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将奖补信息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通知代理银行将奖补资金发放至改厕户社保卡。
(项目管理处室:省农业农村厅乡村建设促进处;联系人:吴晓强;联系电话:0931—8179310)
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一)资金用途和支出方向。聚焦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对国家确定的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和省上确定的犁、旋耕机、微耕机、青(黄)饲料收获机、打(压)捆机、薯类收获机、根茎类收获机、全膜双垄沟铺膜机、深松机、联合整地机、果蔬烘干机、粮食清选机等进行报废更新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以及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新购补贴等3部分构成,实行定额补贴。具体产品补贴额以年度《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三)补贴管理及发放。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行自主交售、定额补贴、先交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符合条件的机主可自愿申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发布实施。省级制定发布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可依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编制当地年度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全面公开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回收企业名录、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2.优化操作流程。完善回收拆解工作流程,允许根据实际将报废回收环节与拆解环节分开,报废补贴申请不受拆解环节影响。优化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系统,线上线下多渠道申请,简化申办流程,减少重复录入,避免因机具信息缺失影响录入申办。鼓励回收企业、监理机构、补贴部门联动在线录入受理、同步开展审核注销,力争让机主一次完成报废补贴申办。
3.自主交售旧农机。机主自愿将报废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并提供身份证及行驶证、车辆号牌(如有)等信息资料,通过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系统或“甘快办”APP录入申请信息。回收企业应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的信息,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代办牌证注销及补贴申办等相关手续。
4.补贴机具核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农机管理及监理人员对回收机具的真实性、唯一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5.牌证注销登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依法主动协调办理牌证注销登记手续,并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上签注相应的意见。
6.报废机具拆解。回收企业应建立回收拆解机具台账,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条件下于6个月内依规完成报废农机的拆解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拆解过程进行抽查监督。
7.兑现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申请受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具核验、公示期为3天,在公示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的社保卡或对公账户。
8.建立档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报废农机补贴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项目管理处室: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联系人:赵正龙;联系电话:0931—8179139)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6月27日
编辑:王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