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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先有宅还是先有户”——农宅分户政策解析

2022年09月19日 甘肃三农在线 陈广霞

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2022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提及的“三大改革”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过程中,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划转至农业农村部门,新修订的《土地法》也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由自然资源部门调整至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新职责。 

一、先有“宅”还是先有“户”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证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级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土地管理法》对于“户”及分户条件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形成共同生活户、共同登记户和单独生活户3种“户”的认定形式,乡镇、村组在审核审批农宅时,对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以户籍为准,作为一户一宅的审批条件。对于特殊“户”的认定申请,应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要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公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示不能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按宅基地审批流程资料清单准备资料。《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的规定,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可同时申请宅基地和公安户籍分户,“宅”和“户”可以同时存在,不存在政策上“相互打架”。

如何管理“宅”与“户”

一是认真执行各项管理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时组织县乡村业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我县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联合转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合农发〔2020〕47号),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文件精神进行贯彻落实;出台了《合水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分工及办理流程》(合农发〔2021〕91号)。

二是持续强化教育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农宅审核审批政策,通过乡村管理人员培训、网络推送、乡村微信群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宣传一户一宅及农宅审批政策,在坚守耕地红线,全面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的同时,切实解决农户宅基地实际需求。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的规定,农宅审批不得以户口设立为前置申请条件,农户分户建房不以公安部门的户口本为依据,由乡镇、村组按农户家庭实际情况现有两名及以上子女成年成家需要分户的,原则上应有一名子(女)与父母共用一处宅基地。确有困难,无法共用一处宅基地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申请宅基地。在杜绝“一户多宅”的同时,“疏导结合”解决农户实际住宅困难和问题。

三是建立定期巡查监督机制。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排查工作,乡镇、村组成立农宅定期巡查机制,乡镇一月一巡查,村组随机巡查,月汇总,季上报。县局设立信访举报箱,坚决将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扼杀在摇篮里。

四是指导乡镇规范审批流程。依据农宅审批相关政策文件,编制了农宅办理流程图,明确宅基地管理体制机制、部门职责和审批流程。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宅基地审批,落实乡村组三级定期巡查制度,按照报件规范、手续完备、用地合法无违法占地行为、“一户一宅”基本制度和法定面积标准制度,严格落实农宅审批备案制度。督促督查乡镇根据乡村存量建设用地,按照个人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行政村会议决议并审查,乡镇勘测定界后与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审核,乡镇专题会议研究审批,报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的流程,做到“一张图”、“一口清”、“一个窗口”办理,切实提高办理时效。

编辑:韩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