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将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2〕3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省土壤资源状况,强化对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与内容
(一)普查对象。主要为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
(二)普查内容。主要为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等。其中,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采集、理化和生物性状指标分析化验等;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利用状况普查包括基础设施条件、植被类型等。
二、时间安排
普查时间为2022年至2025年,共分3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22年)。编制完成全省普查实施方案,筛选确定普查实验室,组建外业调查采样专业队伍,开展技术培训和业务练兵。按照普查内容和技术路线、规程、方法,在兰州市榆中县开展并完成普查试点,为全省工作积累经验。在兰州、金昌、酒泉、张掖、武威、白银6市的18个县市区开展并完成盐碱地普查。
(二)第二阶段(2023年—2024年)。组织开展多层级技术实训指导,组织专业队伍完成以县级为单位的外业实地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任务。开展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形成阶段性成果。
(三)第三阶段(2025年)。组织开展土壤基础数据、土壤剖面调查数据和标本、土壤利用数据审核、汇总、分析,形成普查基本数据。绘制专业图件,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建成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全面总结普查工作。完成全省耕地质量报告和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以及盐碱地现状及改良利用、特色优势农产品产地土壤现状评价、土壤适宜性评价等专项报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成立甘肃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土壤普查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土壤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技术指导、信息共享、质量控制、物资保障等。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编制普查工作具体方案,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质量管理。各地要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追溯机制,加强布点、采样、测试、汇总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加强抽查复核和专家评估。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采集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普查数据。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制度,建立并落实普查工作保密责任制,确保普查信息安全。
(三)强化经费保障。严格落实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级承担的要求,省、市、县负责本区域的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等经费。各地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细化预算分解计划,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并加强监督审计。各地可按照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普查工作。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要求,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认真做好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甘肃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甘肃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孙雪涛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王振清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旺泽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丁巨胜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成 员:翟建军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江贵贤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戴 威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连 兵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陈继军 省水利厅副厅长
李明生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梁仲科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贾怀德 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
田葆华 省林草局副局长
杨言勇 省统计局副局长
马忠明 省农科院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明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戴威、梁仲科、田葆华、贾怀德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庞小强